学生会制度规章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中青联发〔20207)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为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和“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践行“崇德尚能”校训,进一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争做“六有”大学生,努力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同学们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引导同学们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和技能水平提升等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深入开展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带领全体同学遵守“八不规范”,协助学校建设好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六)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积极认真完成学校和上级学生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校学生会的工作原则: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章程的,均为校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担负校学生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讨论校学生会工作,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对校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质询、建议和批评;

(三)有权参加校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通过符合校学生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校学生会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要求校学生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五)有权享受校学生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服务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和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的各项决定,积极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校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升个人的技术技能水平,努力成为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完成学校和上级学生会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校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校学代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参加校学代会的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非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的学生代表占比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建立校学生会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作为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届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常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从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在因特殊原因不召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常代会每年召集1次会议。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各二级学院现任执行主席为常代会委员,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校团委对校学代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应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二级学院现任学生会执行主席等组成),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校团委审定,学生会组织须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设立主席团,由校学代会或常代会选举产生。作为校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向校学代会和校常代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3-5人(由校学代会或常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实行轮值制度。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由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等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定期向常代会代表通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五)筹备下届(次)学代会。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设置学生会秘书长1名,由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协助校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代会、常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大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主席团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主席团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各部门内设负责人不超过3人,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工作成员不超过6人。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不少于50%。

第二十五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述职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述职评议会述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试加分等事项时,根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根据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行使指导、联系和帮助职责;二级学院学生会要重点加强对班委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述职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建立青年学生对学生会组织的评价机制,从学生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等维度评价学生会年度工作,评价结果向全体学生公开。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自觉接受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要依照本章程,修改完善章程内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积极有效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主动加强同校学生会的工作沟通和联系。

第三十条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重点强化班级同学的思政政治引领和教育,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任职基本条件有:

(一)政治面貌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三)愿意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学生群体中能有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务实;

(五)能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课程,原则上智育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 

(七)校团委明确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查、考核,建立健全学生干部监督约束机制,将作风建设列入学生干部选拔、考核、使用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全体学生干部要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校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学生干部实行试用期考核和届期考核制度,新任干部试用期为1个月,届期考核合格后颁发学生会干部聘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任期内出现旷课、违规违纪受到学校处分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者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省学联秘书处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